偷逃增值税款东窗事发后故意销毁会计资料,近日,长兴县检察院对涉嫌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和偷税罪的周某和某蓄电池厂提起公诉。 周某是长兴某蓄电池厂合伙事务的执行人,他主管的蓄电池厂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期间,采用收入不入账、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手段,隐瞒销售收入503461元(价税合计),从而偷逃增值税73150余元。 2005年7月28日,长兴县国税局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有偷税嫌疑,即调取了该厂的有关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等资料,存放在国税局五楼511办公室内。7月30日中午,周某雇佣了两名小偷潜入国税局,撬门进入511办公室,盗取了该厂被调取的大部分会计账册。随后,周某在长兴县虹星桥镇午山村其老宅内,将偷到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全部烧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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